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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印发德州市关于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印发德州市关于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的通知
德政字〔2023〕3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关于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关于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公民的惩处,推进依法征兵、依法行政,保障新时代征兵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和检疫复查期间的新兵。

第三条  作出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督促适龄青年依法应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按规定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

有前款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并予以罚款。

第五条  应征公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

(一)应征公民采取欺骗手段,被确定为缓征对象的;

(二)应征公民不按征兵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参加初检初考、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

(三)应征公民在体格检查中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的;

(四)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不服从分配入伍去向,拒绝服兵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服兵役的情形。

第六条  有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经反复教育劝导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不得录用为德州市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德州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五)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查明事实,经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完善证据。

(二)县级人民政府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其共同居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

(八)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依法公开。

第十条  应征公民拒服兵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跟踪督导、全程跟进处罚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评查评议兵役处罚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执行不力、弄虚作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会同德州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的通知》(德政字〔2018〕39号)同时废止。



解读《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兵秩序,严肃征兵纪律,我市于2016年出台《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 2年试用期满后,2018年进行了两处技术性修订,即文件名称不再注记“试行”、有效期调整为5年。从施行情况看,成效非常明显,拒服兵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该处罚办法到今年9月份有效期满,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落实《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新要求,抓好全市征兵工作,确保完成任务、提高质量,建议将该处罚办法重新修订颁发。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市征兵办系统学习新修订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广泛征求各级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的初稿。为使《处罚办法》合法严谨规范,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6月13日,组织专家、法律顾问对《处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评估;6月25日至28日,组织13个市直部门(单位)会签;6月29日至7月11日,在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依据。主要依据《兵役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订)、《征兵工作条例》(2011年10月1日施行、2023年修订)、《山东省征兵工作的若干规定》(1995年8月16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施行、2021年修订)。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衔接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拟修订出台的《公民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处罚办法》,对现行法律、条例、规章就拒服兵役处罚内容进行细化,把原则性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确保法规制度更好的落地落实。

二是规范全市征兵工作秩序。《处罚办法》既是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罚规章,也是对公民进行警示教育的教材,有助于各级政府、兵役机关和家庭“点对点”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减少拒服兵役、思想原因退兵数量,进一步规范征兵秩序、提升质效。

三是推进兵员征集法制化建设。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带来的现实威胁,《处罚办法》立足平时征兵准备、着眼战时动员需求,尽量将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所有情形问题涵盖其中,便于各级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

四、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处罚原则、处罚措施、处罚主体、处罚程序、监督检查、奖惩机制、解释权限、生效日期。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处罚对象。适用对象将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的新兵,调整为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和检疫复查期的新兵;二是进一步细化处罚行为。将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行为一种处罚情形,拓展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拒绝逃避服现役和新兵检疫复查期内拒服兵役三种情形;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措施。针对不同拒绝履行兵役义务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增强政策制度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五、 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处罚对象、处罚行为及处罚措施。

六、 名词解释

检疫复查期: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直有批准权限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七、政策执行的范围

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和检疫复查期的新兵。

八、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德州军分区动员处

联系人:马燕月  

联系电话:18263096599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07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