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荆政令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年4月12日荆政令2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29日荆政发〔2021〕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湖泊、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各类绿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山体、河流、水库、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十一条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原划定程序办理。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对已建成居住区绿地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建设单位在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前,应事先征得相邻变更和调整绿地周边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部门用地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绿地率指标,绿化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按城市绿化相关规范做好绿化设计方案,并报园林绿化部门审查。

绿化方案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因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事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的,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违反绿化规划,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方案进行绿化建设,并确保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配套绿化经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属整体报建、分期建设的,其分期建设部分配套绿化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后,可延期建设,延期时限不得迟于所有主体工程完工之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订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并落实恢复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开绿地规划方案,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面积、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荆门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4-12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