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7〕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20〕11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28)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和“双轮驱动”战略为主线,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为导向,按照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末,争取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达到100亿元,平均放大倍数达到10倍,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构建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良性互动发展格局,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1.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壮大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导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做大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发展,形成辐射带动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的能力。做实县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以直接担保为主,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差别化服务。到2022年末,争取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2.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推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鼓励县市区将资金实力强、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纳入财政扶持范围。
3.构建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以市财政出资为主,组建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主要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先行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民营企业可以适当参股。适时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专业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二)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
4.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等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完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制度、董事和监事及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信息公开披露、内部控制等制度。由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由直接参与业务管理转向履行出资人责任,减少对其担保业务的干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
5.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金,不得违规挪用和抽逃,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6.加强信息披露。融资担保机构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以及资金运用情况、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反担保保证金余额及明细、统计报表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增强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7.突出主业提升经营水平。融资担保机构应把做好融资担保主业放到首位,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功能定位,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到2022年,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工业企业担保额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90%、工业企业担保额比重不低于70%,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
8.推广“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接合作,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体系。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基层行和信贷人员考核办法,不得将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企业;对担保客户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合理延长贷款宽限期。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定期调度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
9.推进“税融通”业务风险分担。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推进“税融通”业务拓展。将“税融通”业务纳入到“4321”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体系。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制定“税融通”业务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10.发展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加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合作,大力发展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业务,主要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2%。到2018年末,全市实现“劝耕贷”业务乡镇全覆盖,持续扩大“劝耕贷”业务规模。
11.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科技担保力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科技研发平台等提供增信服务。探索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推行专利权、商标权、林权、应收账款、仓单、农业保险单抵(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信托计划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直接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服务。
(四)强化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1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根据担保业务规模及分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本级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县市区政府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持续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继续实施担保增量奖励政策,对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将主业突出、经营规范、放大倍数较高、风险防控能力强的民营担保机构纳入财政扶持范围。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
13.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过程中,登记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14.优化法治环境。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
15.强化监管责任和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履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将融资担保机构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快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强化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每年由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并出具报告,报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继续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16.加强风险防控。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价体系、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制度,严密防控风险,妥善处置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金融办发挥监管部门牵头作用,定期研究解决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关注整个行业的经营状况、风险动态等情况,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市财政局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监管,实施绩效考核。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力合作,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市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着重考核融资担保机构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主要指标。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4321”政银担业务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