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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6〕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张政规〔2024〕6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张家口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8号)、《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冀政办字〔2016〕161号)精神,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成本,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书面承诺。

第四条 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范围: 河北 张家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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