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发〔20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
相 关 规 定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活动时,除应满足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入户方式
加装电梯时宜选用无机房电梯,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电梯停靠方式、电梯载重量和电梯井道等新增建筑的布置方式。
(一)电梯停靠方式主要有利用楼梯间休息平台的半层(平层)停靠以及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等。当条件具备时,鼓励优先选择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二)当原住宅建筑最顶层为跃层住宅的上层或者非独立成套的阁楼层时,原则上不应设置停靠站。如采用无机房电梯或者其他设计方案,使电梯井道高度与原住宅建筑基本平齐,不会对原建筑立面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设置停靠站。
(三)同一栋既有住宅建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单独实施加装电梯的,当具备条件时,鼓励在原住宅屋面层设置停靠站,通过屋面连通方式实现互为备用。
二、隔声、减振要求
加装的电梯井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
三、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候梯厅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应采取防物体高空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二)单元(首层候梯厅)的出入口原则上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当无障碍坡道布置受消防车道等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坡道的坡度要求,但坡段起始点的高差应不大于150mm,纵向坡度应不大于1:10。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
(三)加装电梯的候梯厅宜封闭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保证具备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楼梯间外侧时,应保证加装电梯后原住宅建筑楼梯间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四、加装电梯后的交通通道必要面积要求
加装电梯的电梯井尺寸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原则。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满足以下要求:
(一)若需占用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现状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二)若需占用供机动车通行的现状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
(三)若需占用住宅区内现状主要通道或者唯一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且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若原通道宽度不满足上述标准要求时,不应再减少其宽度。
以上通道净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通过改造方式实现的,该改造部分工程应与加装电梯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所需费用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五、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设计要求
采用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时,应严格控制候梯厅的尺寸和新增连廊的面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利用现有阳台入户的,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从靠近电梯井的阳台端部入户。从现有阳台端部入户的,阳台总宽度不宜小于1.20m,改造的入户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应不小于0.80m。
(二)新增连廊应当就近入户,延伸范围原则上不应超过靠近候梯厅可满足入户通行要求的除卫生间外的第一开间。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伸,但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及合理性说明。
(三)新增连廊应尽可能减少新增面积,连廊的总宽度不应大于1.75m。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及合理性说明。
(四)当选择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时,新开设的入户门宜开设在原住宅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部位或阳台适宜位置。当原住宅建筑外墙无门洞、外窗时,不得采取破坏原建筑承重外墙开设入户门方式实现平层入户。在非承重墙体上新开洞口设置入户门的,应对原住宅建筑受影响构件进行安全性评估,不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强加固处理。需要将承重外墙原有窗洞改造为门洞的,不宜增加洞口宽度,不得将洞口位置水平移位;若必须加宽洞口,洞口的净宽度不得大于0.80m,且应采取可靠的措施补强加固。利用现有阳台入户的,应对现有阳台结构构件的工作性能进行评估,不满足受力和耐久性要求时应进行补强加固处理。改造后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节能标准规范要求。
(五)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满足紧急救援和安全疏散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加强后续使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六)新增候梯厅和连廊均为公共空间,严禁以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原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严禁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公共空间违规设置安装入户门,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立使用空间。
(七)严禁通过扩建既有住宅阳台或新建阳台方式实现平层入户。
六、应急救援通道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第二条“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不可作为加装电梯的设计依据和唯一救援通行措施。加装电梯应确保乘梯人员从候梯厅通向公共楼梯间疏散路线保持连续,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加装电梯采用半层停靠方式时,原住宅建筑楼梯间与候梯厅之间洞口净尺寸不应小于1.20m×2.00m。
(二)当采用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且候梯厅与原住宅建筑楼梯间相邻时,若原住宅建筑楼梯间休息平台、前室可满足疏散宽度要求,可将原住宅建筑楼梯间、前室的原有外窗户进行改造,拆除窗框后作为消防救援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该洞口与原住宅建筑楼梯休息平台、前室之间存在高差的,应设置固定爬梯或者可收缩的移动爬梯,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止儿童攀爬的安全措施。当利用门作为消防救援口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三)当采用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且候梯厅不与原住宅建筑楼梯间相邻,无法利用原住宅建筑楼梯间作为救援通道时,应设置专用救援通道,保证从电梯各停靠层站候梯厅无需穿过住户居住空间即可直达室外公共区域。
(四)因加装电梯需要对原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或者前室进行改造时,不应降低其原有防烟排烟等消防条件。
(五)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电梯检验监督部门的其他要求。
七、消防条件要求
(一)加装电梯的电梯井道、电梯厅及连廊等与原住宅建筑、周边建筑间的消防救援条件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相关条文要求。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住宅建筑建造时的标准;鼓励采取加强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标准规范要求。
(二)同一小区内相邻住宅均实施或计划实施加装电梯的,应结合消防安全等要求整体规划加装电梯井道位置,不应降低本小区既有消防疏散标准,并应保证既有交通流线保持连续。在与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有限的情况下,加装电梯时应考虑预留相邻住宅日后加装电梯的空间(可通过调整加装电梯的位置,或者与相邻住宅共用一部电梯等方式,总体协调加装电梯位置)。
(三)当既有住宅建筑高度大于33m时,应按消防电梯进行设计。
八、外立面要求
为维护同一居住小区建筑风格的一致性,实施加装电梯的建筑外立面应与既有住宅及小区环境协调,尽量保持立面的整体性。
(一)平层入户新增入户连廊部分对应的首层空间应采取与上部楼层协调一致的外立面处理方法,做到立面完整美观。
(二)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建筑外立面处理方法应一致,同一栋楼各单元或者同一联排住宅单元的加装电梯形式、立面风格应协调一致。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或者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条件审查阶段,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辖区政府确定的加装电梯工作管理办公室)还应对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附属图件征询文物、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尽量减小对城市风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