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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5-09-03舟建委〔2005〕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我委于2004年8月6日制定了《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舟建委[2004]163号),经过一年多实践,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5-09-03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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