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2024〕20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并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4日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下列A、B、C三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其中一种。
A类评标办法适用于一般性工程总承包项目。
B类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人在项目前期阶段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式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管廊等装配式市政工程,下同)要求,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该评标办法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可研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后发包。
C类评标办法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的招标项目,即招标范围包含投融资或运维等内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先初步评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第六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
形式评审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备选投标方案等。资格评审内容为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要求、信誉要求以及其他要求。响应性评审内容为投标报价、投标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A类、B类评标办法的详细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
采用C类评标办法的,允许在A类、B类评标办法基础上相应增加投融资、运维等其他因素的详细评审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单独设置,其分值权重不得高于总分值10%,不得设置《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16号令)第七条列明的禁止内容,不得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可以选择采用评分制或合格制进行评审,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并作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设置的评审内容,应当积极引导工程总承包单位围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大力应用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建造技术,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部分的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1-K)+(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其中,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的具体数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模型的,设计费中应包含BIM费用。
K的取值范围及其具体取值区间幅度按照下列规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可研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后发包的招标项目,K的取值范围为房建工程5%以内、市政工程7%以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邀请招标的取值区间幅度为1~2%。
(二)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招标项目,K的取值范围为房建工程10%以内、市政工程12%以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邀请招标的取值区间幅度为1~2%。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加分条件类似工程业绩应当与资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的要求保持一致。
作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数量各不超过一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两项、一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指标值。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数量不超过两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数量不超过一项。设定的指标值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招标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时,可以另行提出装配式建筑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在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含)的前五年内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提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要求的,在落实创优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情况下,方可设置一项省级及以上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奖项业绩按照本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即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采用B类评标办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以及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承诺履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出现二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资信分由高至低、承包人建议书(如有)得分由高至低、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如有)由高至低、其他因素得分(适用于C类评标办法)由高至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产生排序,具体排序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事勘察(如有)、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亿元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评标操作要求且能胜任本项目评标工作,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