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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通知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通知
市发改规范〔2021〕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环卫处:

为推进我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差别化收费试点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范围

按照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委发〔2019〕33号)在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标准

在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已按照《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导则(试行)》(桂建城〔2020〕40号)实行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的收费标准执行。未按照《广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导则(试行)》(桂建城〔2020〕40号)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7元/户.月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减免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享受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持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宣传和收费公示

收费单位要切实做好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差别化收费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来源: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1-05-24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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