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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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70号)相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确定捐赠规模和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企业,以及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条 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年度捐赠预算支出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范围。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管理,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按管理层级上报直管企业审批或备案,未经直管企业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直管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管理,并同时抄报南宁市市属
国有企业监事会。
(一)直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直管企业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含各级子企业)上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直管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单次捐赠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万元的现金或等值物品的,直管企业应就该事项单独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对于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超出年度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直管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后,逐笔报请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直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对本企业(含各级子企业)捐赠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本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企业对内部职工的捐赠,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