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桥梁安全管理和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桂建城〔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市容局),公安局:
针对城市桥梁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趋势,结合我区市政应急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市政桥梁安全管理普遍存在的工作职责界定模糊、城市桥梁管理标牌标识标志缺失严重等现状,为明确城市桥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完善城市桥梁管理标牌标识的设置和施划,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范围,严格规范报审、验收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的精神和规定,在市政桥梁建设前的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设区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移送的市政桥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市政桥梁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开展市政桥梁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对市政桥梁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履行市政桥梁施工图的审图职责,承担审查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确定市政桥梁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规定,自市政桥梁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市政桥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各自履行市政桥梁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市政桥梁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桥梁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迸行成桥验收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桥梁动载试验、桥梁静载试验和桥梁及基础结构性能等,以确保桥梁实际承载能力达到设计要求。未经成桥验收检测或者成桥承载力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桥梁建设单位在办理市政桥梁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市政桥梁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一并报送市政桥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做好市政桥梁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桥梁安全
县级以上市政桥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桥梁,按照市政桥梁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经费、统一安排养护资金。
市政桥梁养护单位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负责对市政桥梁进行定期养护、维修,并对养护维修阶段的施工安全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负责。必要时,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可要求市政桥梁养护单位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市政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桥梁主管部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规定,负责对市政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费用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养护维修费用由同级地方财政安排。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养护维修费用由同级地方财政安排。
(四)单位自建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养护维修费用由自建单位负责。
(五)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城市桥梁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城市桥梁建设单位移交所有档案材料,并重点核查建设单位将城市桥梁骏工验收资料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情祝。
2.对竣工验收材料不全的城市桥梁,应向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申请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性能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的城市桥梁安全现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3.将委托管理的城市桥梁纳入市政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向地方财政申请安排养护维修费用。
三、积极做好部门沟通协作
(一)设区城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在审核市政桥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时,应主动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共同做好审核工作。
(二)对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尚未明确为市政桥梁的城市桥梁,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随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对于市政桥梁,由市政桥梁主管部门牵头,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下,负责桥梁的禁行、禁停、限载、限速、限高等标志标线标识和桥梁管理、桥梁保护范围标示牌的设置施划工作: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水文水利、海事航道、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配合下,做好市政桥梁的综合安全管理工作。
对已在城市范围内使用、没有明确为市政桥梁的城市桥梁,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联系,配合做好城市桥梁的检测监测和养护维修工作,同时加强和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城市桥梁的禁行、禁停、限载、限速、限高等标志标线标识和桥梁管理、桥梁保护范围标示牌的设置和施划工作。
(四)各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口监控技术措施、加大路面流动巡查力度,配合(道路)管理部门做好“治超”工作,严防超载车辆通过设限的城市桥梁。
(五)各市公路(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治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路政巡查工作。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时,要按照规定采取卸载措施。
四、完善市政桥梁档案信息,制定应急预案
(一)各地市政桥梁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桥梁监测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纳入本地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尽快完成与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确保市政桥梁的运营安全,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二)市政桥梁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加强对市政桥梁的安全监管。一是应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建立桥梁资料档案库,健全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一桥一档制度,将桥梁定期检测结果录入桥梁状况记录卡中,及时更新桥梁信息数据。二是对重点市政桥梁要建立健康监测和预警系统,实行实时监控。三是制定和完善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抢险队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请各设区市市政行政部门于2013车6月28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涉及桥梁安全管理的标志标牌标识的设置施划工作,书面(连同电子文档)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771-2264309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9号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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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安 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