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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增强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和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以下统称政府立法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查、确定以及储备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立法项目立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立法研究和统筹协调,定期梳理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可以纳入政府立法项目的事项进行调研论证,为后续政府立法工作做好准备。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本部门管理实际,梳理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主动开展政府立法研究,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3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动态调整,明确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政府立法项目及调研、论证等具体工作方案,经本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法工作计划到期当年的第四季度报送下一个3年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调整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0日内报送调整情况。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本市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或者为了实施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配套制度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公众反映集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并指导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政府立法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政府立法储备项目库,保障政府立法工作的延续性和主动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作为立法储备项目:

(一)已经列入市级行政部门立法工作计划的;

(二)各部门提出的政府立法项目,有立法必要性但暂不成熟的;

(三)具有政府规章和文件基础,事项切口较小且有立法必要性的;

(四)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集的政府立法项目建议,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五)其他需要纳入政府立法储备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储备项目的日常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立法储备项目:

(一)已经完成政府立法任务的;

(二)因上位法根本性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修改的;

(三)被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修改项目,尚未完成政府立法任务,但有明确处理意见结论的。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立法储备项目的责任部门,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储备项目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和立法风险评估、起草草案初稿、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对论证充分、条件成熟的立法储备项目,可以申报政府立法项目。

各部门拟报送立项的政府立法项目,一般应当是政府立法储备项目。

第十条 政府立法项目的确定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与成熟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汇总,进行全面审查,并可以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和磋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立项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立项意见应当明确拟立项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急需的政府立法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提出。

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协商一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逾期报送的,一般不予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政府立法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政府立法建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政府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集到的政府立法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初步研究,有一定立法必要性的,送交有关市级行政部门进行研究论证。收到政府立法建议的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说明理由,书面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政府立法建议有立法必要性且立法条件成熟的,有关市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政府立法项目;未申报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提出政府立法项目立项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申报政府立法项目前,应当按照《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前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评估,并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改革、重大制度调整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市委审定。

拟申报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拟申报制定、修改类政府立法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成立草案起草小组,专门负责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级行政部门申报的政府立法项目,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提交草案建议稿和注释稿、立法前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立法项目,可以立项:

(一)属于本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或者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的;

(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拟解决的问题具体,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

(三)拟规范的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立法时机恰当的;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效施行,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的;

(五)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比较健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对策和措施的;

(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应当有市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拟规范的事项作出规定,并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立法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迫切需要的;

(二)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三)规范社会领域方面重要事项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六)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草拟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的。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立法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相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且尚未协调一致的;

(五)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七)未提出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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