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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技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科技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科发〔2024〕8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科创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集聚创新资源发展新质生产力,着眼未来培育新兴产业,以高水平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潍政办字〔2023〕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出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科创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科创领域。

第四条 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积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潍坊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未来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科技局为科创基金牵头管理部门,履行科创基金出资人职责,牵头科创基金制度建设,合理确定投资范围,负责科创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对科创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科创基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

第六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创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科创基金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门决策机构; 

(二)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协调科创基金出资,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负责科创基金的合规运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科创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审计的科创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七条 科创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业务开展和资金、资产管理应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其他业务进行隔离区分。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

第八条 科创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子基金应在潍坊注册登记。已经设立的子基金申请科创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出资人应承诺将工商注册地迁到潍坊。

第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不少于3年,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和固定的营业场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项目遴选、投资决策程序和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核心成员管理过的股权基金不少于5只,已退出的成功投资项目不少于5个;

(四)主要成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单只子基金中出资额不得低于该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

第十一条 科创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重点围绕潍坊市“9+3+N”产业创新领域开展投资,重点支持动力装备、高端化工、工业母机、新型储能、光伏组件等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科创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潍坊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科创基金及市、县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在基金存续期间,以下情形可视为市内投资:

(一)投资的市外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往潍坊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

(二)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项目的;

(三)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生产研发基地或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潍坊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对市内企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符合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引进的企业、项目的。

投资潍坊市内项目的额度和可视为市内投资的额度统称为子基金的返投额度。

第十四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为激励子基金投资潍坊市科技创新型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满足返投要求的前提下,科创基金以获得的增值收益(指扣除科创基金本金后的部分)为限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让利。基金投资额度达到本办法规定返投额度的,让渡3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1.5倍的,让渡40%增值收益;返投额度达到2倍的,让渡50%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退出收益,科创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留存在科创基金银行专用账户,全部用于科创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 科创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科创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上市的股票、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房地产行业及其他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八)境外投资(境内项目到境外上市的除外);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基金有权单方面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核准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工商注册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未满足本办法工商注册地要求或完成工商注册或增资手续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用途、项目开展投资或对合同约定项目的投资进度未达预期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偏离投资方向开展业务、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科创基金等行为,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终止合作并追回投资,并将投资损失情况及时上报市科技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子基金收益“先回本后分利”分配机制,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合同指定关联方)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科创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

第二十二条 对科创基金通过成立或参股子基金并按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发生政策变动、贸易战等不可预测市场风险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科创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应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运营投资效果、管理实效等开展科学评价。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结合子基金具体实际,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创基金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和指导,科创基金及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可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考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