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种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
桂质监发〔2004〕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制订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4]427号)的要求,我局自7月1日起组织了对全区各种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期限的调研、征求意见及论证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四条及各方面意见的反馈,我局对全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计量检定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后五日内,必须在对本机构的检定能力、检定资质严格确认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检定申请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受检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含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出具)。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向送检者具体说明理由,并在获得送检者同意及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检定期限。
四、以上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检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计量器具修理等其它技术工作时限,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五、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对本局依法设置及授权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强制检定期限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