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自发改发〔2025〕72号)
相关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求,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自贡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
核定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配气价格为0.6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74元/立方米;核定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贡市东部燃气责任有限公司综合配气价格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为1.20元/立方米。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参照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贡市东部燃气责任有限公司配气价格执行。
综合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最高限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同步同幅度调整。
二、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条件
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每年度采暖季和非采暖季开始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对价格累计影响额进行调整。其它时段,当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平均采购价格涨跌幅度等于或超过国家基准门站价格的15%时,同向同步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超过15%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
(二)价格联动计算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成本监审核定率计,原则上不超过4%。
(三)价格联动周期
根据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购气结算价格调整情况实行价格联动。凡因未达到价格联动条件未调整或达到价格联动条件未调整到位的,均在下一次价格联动调整累加或冲抵,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联动程序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测算工作,根据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及时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价依据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2.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价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查。联动结束后,及时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核算、评估。如发现不实行为,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处置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实行价格联动公告制度。价格联动方案启动前,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抄见量起实施。实施范围为自贡市城区范围内市级管理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准确解读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二)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城区各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