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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丽政办发〔2024〕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要求,进一步助推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高校毕业生招引工作,做大人才“蓄水池”,根据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高校毕业生房票补助。对2023年12月20日以后,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首次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满一年,五年内在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补助25万元、10万元房票。

二、支持企业外出引才。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引才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每次500元、省外每次1000元、国(境)外每次1万元。

三、给予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引才大使奖励。每年给予达到标准的“引进高校毕业生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给予达到标准的“引才大使”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所指“自主创业”是指依法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本意见中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企业。本意见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细则。

本意见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意见中的授益性政策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丽人社〔2025〕3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丽水经开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丽人社〔2025〕1号)一(二)第8条修改为:“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有关机构如有隐瞒、造假等行为或人才应退但未退房票补助款的,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打造人才集聚“强磁场”,优化人才生活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4〕44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给予高校毕业生房票补助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

2023年12月20日以后,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首次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满一年,五年内在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补助25万元、10万元房票。

(二)相关政策口径

1.房票适用于购买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范围内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首付时使用。购买存量商品住宅的,可在购房后申领房票补助。

2.“房票”须一次性使用,不得折价或二次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赠予、套现。

3.本项政策中的“首次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指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后,首次在我市(含所辖县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4.购买首套商品住宅期限为2023年12月20日起且距首次参保日期不超过5年;申请房票时应由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满一年。

5.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均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总额按双方补助标准之和计算。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符合享受房票补助条件的申请人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

6.申请人在申请房票补助时,须扣除按规定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总额,且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人才公寓;已经租住人才公寓的,自预售的商品住宅交房后(交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或购买存量商品住宅(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后,应在一年内退出人才公寓。

7.申请人享受房票补助的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日期起计算。受理单位每年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如在服务期内有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未满服务期月数退回房票补助,用人单位按约定协助受理单位追回房票补助:

(1)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止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且6个月内未在市本级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恢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

(2)自主创业者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且6个月内未在市本级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认定不得享受房票补助的。

8.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有关机构如有隐瞒、造假等行为或人才应退但未退房票补助款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兑现流程

通过丽水人才码平台申报兑现。

(四)资金渠道

市本级(不含丽水经开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五)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08;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处0578-2091249。

二、支持企业外出引才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引才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每次500元、省外每次1000元、国(境)外每次1万元。

(二)兑现流程

通过丽即兑平台申报兑现。  

(三)资金渠道

市本级(不含开发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四)咨询电话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三、给予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政策周期内, 为我市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的丽水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领“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时, 所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须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在我市(含所辖县市区)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在岗。

每年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满5人,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满15人,或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满60人,或全日制专科生及以上(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满10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兑现流程

通过丽即兑平台申报兑现。  

(三)资金渠道

市本级(不含开发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四)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处0578-2091249。

四、给予引才大使奖励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每年给予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引才大使”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协助在市外开展招聘会1场以上并组织100名以上大学生参会;或组织100名以上大学生来丽参加招聘活动。

2.线上线下开展丽水人才政策和就业创业环境宣传3次以上。

(二)兑现流程

通过丽水人才码平台申报兑现。

(三)资金渠道

市本级(不含开发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咨询电话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授益性政策自2023年12月20日执行。细则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54591/art/2025/art_dcb89cc7a460edca7aa8b48aebe4f979.html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6-11 有效范围: 浙江 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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