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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5〕第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 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 、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 · 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 · 月;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 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三 、征收方式: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 门委托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收取。其他由市市容环境管理 部门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收取。

四、减免对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 、开征时间:

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征收。开 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到市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正本,被委托收费单位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副本。

六 、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 报我局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05-03-02 有效范围: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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