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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工作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为国有产权流动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重要或较大规模的资产评估项目。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项目;

(二)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等重大评估项目;

(三)国有企业改建的评估项目;

(四)拟改制上市和增发股票的评估项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评估项目。

上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都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行业和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不少于30人。专家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专家库人员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组成专家组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每个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成员应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一般应具有所在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家无不良执业记录。评审专家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专家应回避。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应审核的评估项目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在接到完备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审核意见。专家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集中审核和分别独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审查和评价,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三)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四)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五)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重点评审事项。

第七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被评估资产范围及有关背景等情况;

(二)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评估中的重要事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介绍评估报告初步审查情况;

(四)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五)专家进行表决并形成专家评审书面意见;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企业和评估机构反馈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评估结果的主要依据并存入评估核准或备案档案。

第十条 专家评审会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误餐费等)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由企业负责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官网 日期:2007-05-21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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