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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禁止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禁止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的通告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现就禁止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是指在潜捕作业过程中使用高压水枪所形成的高速水流冲击海底沙土,使贝类暴露在海底沙土表层,再由潜捕人员捕捉的一种作业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将高压水枪列为我区禁用的渔具;将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含船、排、筏上装有高压水枪)列为我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三、凡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潜捕作业(含船、排、筏上装有高压水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重处罚。

四、凡制造、销售用于潜捕作业的高压手水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由我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003年6月26日
来源:广州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 日期:2003-06-26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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