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的通知
台土资发〔201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4〕1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集聚区、开发区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要求,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改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
(一)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除按规定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市局的预审项目以及建设用地跨县(市、区)项目的预审项目外,其它市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建设项目用地,不作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海项目不涉及陆域用地的,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海洋部门衔接工作。
(三)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报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作以下调整:(1)取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等三项材料内容;(2)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并存档;(3)预审结论意见中不再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二、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保障措施
(一)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行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认真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工作,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并加强对相关经办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法规范。
(二)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系统报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已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完成用地预审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网络在线备案并实时上报,市局汇总审核后,及时报省、部备案。对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市局暂停受理其报市用地预审的项目。
(三)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承担直接责任。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8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