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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明国税公告〔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要求,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对总局公开的8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已公开本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有1项含2个子项,有1项含8个子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4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5〕8号)等文件要求,今年继续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doc

附件: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4007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24014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市财政局

纳税人

税总发〔201574号文附件2归属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4030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纳税人

税总发〔201574号文附件2归属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1日
日期:2015-09-11 有效范围: 福建 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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