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要求,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对总局公开的8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已公开本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有1项含2个子项,有1项含8个子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4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5〕8号)等文件要求,今年继续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附件: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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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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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7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无 |
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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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4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市财政局 |
纳税人 |
税总发〔2015〕74号文附件2归属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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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0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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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纳税人 |
税总发〔2015〕74号文附件2归属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