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桂建城〔2015〕5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
为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等各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将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电话:0771—2264309
传真:0771—2260050
电子邮箱:jstcjc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等参建各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基本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建设已经由过去的政府投资,住建或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模式,向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后再移交地方主管部门管理的模式(即BOT、BT等方式)转变。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主体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了财政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带动了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但也同时出现了移交管理不规范、安全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建管分离,项目立项时缺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发展规划支撑,造成项目建成后,其硬件、软件与其它设施没有形成衔接配套,实际功能与设计目标相差较大,容易被诟病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沦为“半拉子工程”或“烂尾工程”。二是由于建管分离,容易造成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共享。建设单位往往只关注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过程,忽视后期接管单位维护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移交后管理维护困难。三是移交管理机制不完善。虽然南宁市、柳州市等少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但全区大部分城市尤其是县级城市还没有出台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政策规定,致使移交程序不规范、移交方式不合法、移交手续不齐全。四是建设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隐患处理不到位,给接管单位日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带来被动O五是市政工程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尤其是隐蔽工程),存在不按图施工、资料不齐全等问题,移交给接管单位后导致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职责和工作边界不明晰。六是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给后期的维护管理造成困难,并导致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难以落实。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动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水平,明确建设等参建各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移交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确保设施从建设到移交再到管养各环节有效衔接,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闭合管理、有效监控。
三、工作目标
(一)制订和颁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县(县级市)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管理办法”的制订并颁布实施。
(二)与“管理办法”同步,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协调机制。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抓好“管理办法”制订工作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中“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2号)精神,“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颁布实施。
2.“管理办法”可由市、县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市政公用设施分别隶属于城乡建设、市政管理或城市管理等部门管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牵头起草部门(以下统一简称起草部门)。“管理办法”由起草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或规范性文件编制程序报批。
3.“管理办法”应结合当地实际,涵盖城市道路(步行、自行车等慢行系统)、桥梁(立交桥)、隧道(涵洞)、城市照明、供水(二次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管网)、垃圾处理、环卫、燃气、大型户外广告、地下管廊、绿化和交通设施等全部或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内容。各地“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要针对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制订和细化不同类型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技术资料、工程档案清单等,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技术资料、工程档案清单等应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于相关法规没有要求办理报建报监手续的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工程,由各地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4.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被指定或受委托,及其下属单位和部门被指定或受委托或按合同、协议约定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的,该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资料、工程档案清单也应满足上款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主管部门”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等,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移交、养护等阶段相互协调配合。
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市政公用设施的方案阶段及评审、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评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及评审、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协调与沟通。“主管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选择与本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发展需要,项目的定点选址、技术指标等与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规定,项目建设与今后的使用、管理维护相互衔接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程建设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地点变动、设计变更、技术指标调整等涉及到今后设施移交后的使用、维护管理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主管部门”意见。当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必要时给予现场指导。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验收和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检测后再进行验收。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4.移交阶段。收到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主管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级政府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就技术资料、工程档案清单等提前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并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当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5.工程质保阶段。对于已接收但仍在工程质保期限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保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6.养护阶段。对准备接收或已经接收的市政公用设施,要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维修相关定额(或估算指标),提前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预算,争取纳入当年地方财政计划,确保纳入来年地方财政预算。
7.对于“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接收,但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配套设施不完善或与现有设施无法衔接、没有移交材料或移交材料不完整、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遗留问题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协调等工作,处理和完善有关程序、收集补充材料、建设配套设施、排查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原移交单位应予以配合。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设施,要明确提出检测鉴定的程序、方式,确定检测鉴定经费和加固、改造维修资金的渠道,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对于移交后的遗留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应予积极协调,划分好相关单位责任,确保相关单位相互协调配合,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落实移交工作内部责任机制
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接收单位,落实不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具体细节要求,落实接收工作具体责任人员,接收单位在移交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职责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公用设施是地方人民政府重要的公共财产。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更要把组织协调移交工作作为重要事项来抓,确保市政公用设施能造福当地居民,真正有效发挥承载当地推进城镇化、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重要载体作用。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移交相关单位要把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和步骤,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理顺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切实推进和解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养护维修和运营安全。
建设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全过程各环节中,要充分与“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做到目标一致、标准一致、认识一致。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监管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工程项目严格按照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达成的一致的建设目标与标准严格实施,确保按预定的工期、质量及投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
各地市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交设施的检查和检验,对移交设施存在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配套缺失等遗留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性,向市县财政申请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检测、维修和加固改造工作,保证移交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三)开展培训和学习
各地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能素养,确保设施移交管理等工作的规范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