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行贿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5-07-20舟建委〔2005〕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建设局、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依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浙建监[2003]106号)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舟建委[2004]163号),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舟山市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行贿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