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7-08-08 舟建发〔2017〕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印发的《舟山市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17〕91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规定
根据《舟山市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17〕91号)要求,全市新送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执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可到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委托审查手续,待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开通后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直接办理。舟山市本级已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各县(区)、各功能区应在本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施工图审查服务。为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程序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委托审查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施工图联合审查送审表,按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及各专项设计工程(包括幕墙及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修工程、附属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外环境及景观工程)、市政工程等分类送审,并在网上智能选择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送审表要求,提供报审材料。针对市政工程等特殊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相关概算书或预算书,概算书或预算书应由专业机构编制,且内容应与送审项目内容相符合。
(三)建设单位对提供的送审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窗口收件
(一)建设单位递交送审表和相关报审材料后,受理窗口确定送审项目审查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还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确定项目审查类别,组织建设单位智能选择确定审查机构,并在政务服务网录入施工图审查信息;
(二)受理勘察单位送审的勘察成果报告;
(三)受理设计单位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结构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水电暖计算书等资料;
(四)相关送审材料一并递交给已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并开展审查工作
(一)审查机构核接收送审材料,发现审查要件资料缺失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送。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补送齐全后,审查机构正式受理审查业务。按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审查费的项目,审查机构与住建部门在网上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内容包含消防、人防、气象的,由消防、人防、气象部门出具合同会签意见,审查费由住建部门统一结算支付。其他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费的项目,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后即开始起算审查工作时间。
(二)审查机构按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各专项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工程等单项(专业)工程分别开展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出具审查结果和报送备案。
1.审查报告按单项工程分专业出具。
2.审查合格书按单项(专业)工程出具。
3.对一次审查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合格书。
4.对一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报告,并按照审查内容发送给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报告意见,及时对审查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不得以仅出具联系单的方式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
5.审查机构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合格书。复审不合格的,发回勘察、设计单位重新修改,直至修改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
6.审查机构将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7.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后,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后续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审查机构将终止审查的相关情况报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备案。
四、审查费用结算
(一)审查成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费结算发票,审查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的,住建部门应按项目合同支付90%的图审费用,剩余 10%的图审费用在年度考评后集中支付。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审查费用。
(二)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在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后终止审查的项目,审查费按项目合同审查费的80%结算。
五、存档
(一)审查机构应将全套审查资料存档。
(二)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应按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六、其他规定
(一) 施工图联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7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
3.幕墙及外立面装饰、室内装修、附属钢结构、智能化、室外环境和景观等专项设计工程为7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
(二)从2017年5月1日开始,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审查费由政府财政承担;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审查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费用全部按《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从窗口提供的审查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录中选定。中心窗口受理并由建设单位选定审查机构后,有关纸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送审查机构审查。同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审查业务宜委托同一个审图机构审查。2017年5月1日前已经送审的项目,不论审查合同是否已签订,相关审查要求及审查费结算仍按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原有标准执行。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送审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各类审查用表(书)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
(四)审查结算标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
(五)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合同书,详见附件3。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框图,详见附件 4。
(七) 本规定自9月1 起施行。
附件:1.各类审查用表
2.舟山市关于实施《浙江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结算标准》有关问题说明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合同文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