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发改办法规〔2025〕51号)规定,继续有效。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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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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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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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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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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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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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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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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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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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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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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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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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