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建村镇〔2015〕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文化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化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化 厅 财 政 厅
2015年3月5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化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承民族文化,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四部(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大意义
广西传统村落是指在广西境内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它是广西各时期各族人民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见证,是各民族创造历史智慧的结晶,是一笔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是促进广西发展的动力源泉。广西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记载着广西12个世居民族悠久历史的农耕文明、璀璨的民族文化、卓越的建筑艺术。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就是保护、继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记住乡愁思绪,使我们进一步凝聚人心和民心,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形成促进广西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是海内外广西人的共同心愿。广西传统村落是广西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文化之根,是连接家族血脉、传承族群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广西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寻根问祖的归属地,也是广西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了解和支持广西家乡建设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维系和发挥好这个纽带和桥梁作用,是海内外广西人的共同心愿。
(三)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是保护国土安全的重要举措。广西地处西南边疆,有陆地边境线1020公里,沿边地区的传统村落既是中国疆域范围的历史证明,也是戍边守防的重要屏障,传统村落内的居民更是守卫国土的重要力量。保护和发展好这些传统村落,使传统村落内的群众居住好、生活好,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成果,更好地发挥“一村一哨所,一人一哨兵”对保护国土安全的重要作用。
(四)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是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和开展乡土特色建设示范,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区传统村落或依山而建,或濒水而居,村落自然古朴,民族风情浓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是休闲养生、旅游度假的理想场所,具有很大的旅游开发价值。因此,保护发展好广西传统村落,就是挖掘其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农家休闲游、生态游、文化游等,以此来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二、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五)广西传统村落按照“调查建档——编制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改善人居环境——适度开发利用”的总体思路推进保护发展工作。
——调查建档。对广西现存传统村落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明确我区传统村落的数量、类型、分布、保护状况等,建立广西传统村落的信息数据库和广西传统村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村落档案。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层级完成审查和审批。
——保护修缮。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对村落选址、景观环境和风貌格局等进行保护,对村落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传统建筑等进行保护修缮,对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保持村落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改善人居环境。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性修复,并配套完善村屯道路、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村屯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公共照明、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适度开发利用。对部分具备开发条件的村落,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发利用,开展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展示,发展乡村旅游等活动,增加群众收入,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六)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创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模式,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恢复和发展传统村落的居住功能,促进文化内涵、建筑艺术、传统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以“活态”形式传承;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系,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三、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要任务
(七)传统村落申报与村落档案建立。广西传统村落的申报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在广西传统村落信息系统中填报,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或规划)、文化、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审定。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所推荐的传统村落,由收到推荐的单位返回县级部门按程序申报。
已列入广西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档案信息,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村进行调查编制,每年更新一次,并与同级文化、财政部门会审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存档。村落档案严格按照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制作要求编制,实行“一村一档”,档案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保存。
(八)传统村落认定。广西传统村落认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根据《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村落进行筛查、评审认定,以广西传统村落名录的形式公布。对达到中国传统村落认定标准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共同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推荐。
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和广西传统村落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位置按照统一的标识制作标识牌挂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严禁拆并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
(九)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必须编制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由所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规划编制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中国和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召开部门代表、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和群众参加的评审会,并邀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或规划)、文化、财政等部门参加,评审修改完善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各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等参加的技术审查,并形成修改完善的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政府网络、媒体和当地村落公开规划成果。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属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从其规定。
(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成果和深度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的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各类传统资源的特征分析,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妥善处理好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与村落整体风貌保持、传统生活延续的关系,提出保护修缮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措施方法和近、中期项目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其中,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反映村落保护价值的重点地段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典型传统建筑的修复整治要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传统村落有整体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尽可能将文物保护规划与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采取“两规合一”的方式组织编制。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具有丰富村镇规划编制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经验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中,要加强与村“两委”干部和群众沟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规划“接地气、合实情、能读懂、便实施”。
(十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管理。传统村落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规定,并实行严格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传统建筑等应保护其原真性,确需保护性修缮的,以及对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性修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由修缮(修复)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才能组织施工。涉及文物的,需按程序报经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传统村落内的其他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规定,按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后,才能组织实施。提倡在传统村落中,利用闲置传统建筑建设村史室等公共设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开展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十二)适度开发利用。对于具有生态农业观光价值、科学考察价值、文物研究价值、生活体验价值的传统村落,在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适度开发利用,通过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在开发利用中,严禁破坏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对于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等要以观光利用为主,禁止体验式开发利用。
(十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对保护区范围内特别是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建筑,各地要制定拆除或与传统建筑协调的改建或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改造或拆除,确保新旧建筑之间以及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对当前已不能满足现代生产生活所需的传统建筑,应积极探索既能反映传统民居特点,又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改造模式,引导群众在不破坏村落格局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妥善修缮改造。要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居住功能,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原住民的日常生活干扰,让传统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保护,严禁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严禁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
四、落实各地各级各部门职责
(十四)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财政厅共同推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和指导中国传统村落申报和审查工作,及广西传统村落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传统村落科学调查和村落档案建立,指导各地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并负责自治区级的技术审查,组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传统村落内文物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指导地方开展传统文化整理挖掘,培育文化产业。
自治区财政厅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协助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积极筹措或整合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支持我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挂帅,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领导具体管理实施项目。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成立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委员会由民族、文化、文物保护、经济、社会、建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广西传统村落的决策咨询、技术指导、方案审定等事项,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推进。
(十六)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机制。自治区层面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示范县和示范村屯建设,对保护发展机制完善、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示范县(示范村屯)给予奖励;对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破坏严重,责任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严重者取消传统村落称号。
(十七)建立专家指导服务制度。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从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中指定驻村专家为中国传统村落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广西传统村落的驻村专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指定。各传统村落应确定一名本村村民作为村级联络员,负责宣传发动和反映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
(十八)加强工匠培训。在传统村落中开展建设活动,应尽可能使用传统材料和传统工艺。各地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传统工匠的培训,探索建立传统工匠认证和发证制度;要加强传统工艺挖掘整理,形成文字和图档成果,适时总结推广。
(十九)加强调查研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加强理论和操作规程研究,根据工作所需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调研,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克服工作不足,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学术支撑。
(二十)加强改革创新。各地要加强历史建筑和其他传统建筑的调查登记,尽快分批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和保护;要加强传统村落中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在传统村落中的居民有新建住房需求时,能够调整土地易址新建,避免历史建筑遭受破坏;要加快传统村落中历史建筑的确权发证工作,明确产权所有人,探索产权抵押、置换、交易制度,使传统村落“活态”传承;对重要而又闲置的历史建筑,要探索政府回购、社会认领保护等多渠道保护方式,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