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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
文号:1995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2
名称: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文号:2001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3
名称:甘肃省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文号:2002年7月2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不相适应。
来源:司法部官网 日期:2007-11-13 有效范围: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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