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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财规〔2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 2024-12-25规定,现行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成都市财政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和重点关键领域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收定支、适度集中、讲求绩效、严格审慎”的原则管理,综合运用因素分配、据实据效、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出资人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研究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条件,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督促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四)其他支出,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体按照以下构成原则进行分配: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统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特定支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三)根据收入贡献大小等因素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安排资本金注入。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针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特定支持企业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承担重大事项的市属国有企业。

投资运营公司是指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并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重点骨干企业是指行业前景好、引领作用强、收入贡献大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综合运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于特定支持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承担情况和实施需要,形成年度资金项目;对于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主要按照因素法,根据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收入贡献等因素测算确定资本金注入金额。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综合运用因素法和据实据效相结合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原则上,支持区(市)县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实行因素法测算分配;支付市属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实行据实补助。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报:

(一)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科学编制企业预算支出计划报出资人单位。

(二)出资人单位对监管企业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本金注入的,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企业类型及条件;对于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的,重点审核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合法合规,并由出资人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计划。

(三)财政部门对出资人单位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复核,并统筹收入预算规模形成预算支出分配方案,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按程序将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资金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时,可参照一般公共预算设立年初预留,用于落实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布局优化与调整的新要求及其他应急需要。



第三章  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进行拨付。出资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组织监管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和改革成本支出,在具体执行时,由出资人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市委、市政府政策调整,市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原定事项,应及时向出资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报告。出资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报告情况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性支出,在具体执行时:

(一)属于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属于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的部分,按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属于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出资人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出现确需调整支出的情况,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短)收或者遇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减少)预算支出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综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并按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应当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出资人单位对绩效目标审核后,报送部门支出计划时一并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出资人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对已拨付的预算支出进行定期跟踪检查,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市属国有企业对于收到的费用性支出资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对于确需收回的资本性支出资金应退回财政,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4-12-20 有效范围: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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