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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建城〔2016〕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城管)局、规划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要求,为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特点加快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要求,确保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各市人民政府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2016年6月底前,全区各市要完成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南宁、柳州两市已完成编制);2016年10月底,全区各市要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要于6月底前完成)。2016年底,全区城市建成区2%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至2018年,全区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至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城市内涝问题、黑臭水体和环境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至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南宁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应于2017年完成国家试点的所有建设及运营任务,为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建设管理经验。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编制规划。2016年6月底前,全区各市要完成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至2016年10月底,全区各市要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作为自治区级试点城市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从2017年起,各市编制和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编制及修编)必须有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内容,并设立单独章节进行说明。

(二)明确建设计划。各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要求,结合本地地形地貌、水资源分布、降雨特性及排水设施现状,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区域和建设项目,落实主要控制指标和目标。2016年6月底前,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7市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完成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并做好拟实施项目的准备工作。其他各市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项目滚动计划要明确到2016年底、2018年底时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面积、规模时序、投资总额,其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全区同时期建设目标的要求。南宁市要按照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时承诺的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柳州、防城港市要按照建设计划于2016年底前启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三)统筹有序建设。自2016年起,全区各设区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改造等进行区域整体治理,以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治理黑臭水体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南宁市要重点抓好青秀区、五象新区、江北片区等试点区域建设;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自治区级试点城市要分别落实好柳州柳东新区和旧城区、桂林临桂新区和两江四湖以及会仙湿地、梧州苍海核心区、北海涠洲岛和海洋产业科技园、防城港防城区和港口区、玉林玉东新区和旧城区、百色龙景区和百东新区等试点区域的建设工作;其他城市要根据规划建设需要,选择一个以上试点区域进行建设。各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突出以下内容:

⒈ 努力推进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建筑与小区室外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应采取透水铺装;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加大既有建筑和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实施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进行绿色屋顶等改造,努力改善居住小区环境。

⒉ 抓好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地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的吸纳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新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采取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增加透水性。新建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的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

⒊ 强化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结合公园绿地的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地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或蓄渗绿地等设施,停车场和步行系统等场地要大力推广使用透水材料,尽量减少刚性防水结构层,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消纳自身雨水径流能力。结合周边水系和道路,统筹开展公园绿地竖向排水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在非公园绿地类型外的绿地(如防护绿地等)进行集雨类型改造提升。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或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植物。

⒋ 扎实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海绵体建设。各地行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推广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⒌ 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城镇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易淹易涝片区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加强排水管网养护,提高排涝泵站排涝能力;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旁侧湖、滞水塘、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增加对雨洪径流的滞蓄和承泄能力。

⒍ 抓好城市水系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严格城市坑塘、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保持其滞留、集蓄、净化洪涝水的功能。注重恢复和保持城市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通过清淤疏浚、连通工程、涵闸调控、水系调度等措施,合理有序开展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调配灵活性,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有条件的河段和湖洼地要科学兴建分洪工程。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恢复地下水水位,防止地面沉降。

⒎ 鼓励开展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建设。鼓励各地积极借鉴国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先进理念,立足实际开展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规划,更加注重与周围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运用低成本乡土材料和自然生态的方法,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县城和小城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大力推进海绵型县城建设,积极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品质提升。

(四)规范建设程序。各市海绵城市建设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海绵城市及海绵城市设施(以下简称“海绵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及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海绵体建设施工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海绵体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规划、市政园林、水利等单位部门进行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验收,出具核验报告。对于未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施工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所有项目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海绵体使用、维护单位应参与相关建设的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建设-运营的无缝对接。

(五)强化运营管理。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体设施由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进行运营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市场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的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行经济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强化海绵城市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按权限审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作为必审内容,凡未考虑海绵城市规划或与上位规划中相应内容不相符合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相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没有上位规划支撑的不予办理建设手续;施工图审查应将海绵城市设计情况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凡是在规划中有海绵体而施工图设计中未设计或与规划不符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项目报建阶段,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海绵体建设内容与公建项目、市政公共项目同步建设进行审查,凡发现有相关内容但不同步实施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在工程验收环节,应将海绵体施工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未按设计施工图及标准规范完成海绵体施工的工程,不予验收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设计、建管、城建、行政审批等相关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自治区层面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我区海绵城市项目的普查、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制定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市落实相关政策。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好海绵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等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各市应成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协调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要按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规划、项目计划编制任务,并于每年每个季度末将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督查检查的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三)完善政策标准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广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和《广西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标准规程,指导和规范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城市水系、公园绿地、市政设施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章及本市规划技术导则、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等地方性技术标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市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城市改造、建设及维护资金,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重点资金安排范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各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绿色债券、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要多渠道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融资策略,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结构及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五)加强绩效考评和监督。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重点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建设计划等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进度、质量和运营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形成长效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奖罚机制。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建立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与城市申报补助资金、评奖资格挂钩的工作机制。凡各市未按本工作方案所列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规划及项目计划编制建设任务的,“十三五”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补助资金时酌情扣减或予以取消,并取消申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的相关奖项评选(或推荐)资格。凡率先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协调自治区相关厅(局)在资金、政策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予以重点补助和支持。
来源:广西壮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