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厅关于印发加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建城〔2015〕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改善了人居环境。但是,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公厕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道路广场设施(车站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地区的公厕数量配置不足、管理不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公厕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体现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人流聚集地公厕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窗口。加强和改进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深化“美丽广西”建设、为民办好事实事、解决政府公共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应高度重视人流聚集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公共服务工程、城市文明工程,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
各地要逐步建立起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公厕为主,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部分产权单位内部厕所开放补充的网络格局,形成“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服务体系。
三、完善城市公厕建设规划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及完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开展城市公厕的现状调查和评估,特别是对人流聚集地场所的人流量、公厕数量标准及管理现状进行充分详细地调研。根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桂政办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区域内各类公厕的布局,编制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对城市公厕的布局和数量、建设标准、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等做出统筹安排,落到实处,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公厕的具体选址方案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厕建设用地。
四、加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
(一)人流聚集地公厕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报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投资决算、备案归档等建设程序,确保公厕建设质量和标准。
(二)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地的建设项目要明确配建公厕的数量和建筑面积,所需建设资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厕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不予通过验收。要严格执行环卫专业规划,确保公厕规划的实施,对于规划有公厕建设的地块,应确保公厕建设用地,确需整体开发的,应将公厕建设作为土地开发利用核准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
(三)要根据桂政办发〔2015〕35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进程,及时新建和改造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拆除公厕的,须报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坚持先建后拆,特殊情况要落实重建资金还建措施,确保公厕的重建。在拆迁、改造和重建过程中,应设立临时公厕,明确公厕还建日期,并向社会公示。
(四)人流聚集地公厕的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做到指引明确、识别性强,与城市整体环境协调,内部设施完善、功能实用,男女厕位比例不宜低于1:2,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避免奢侈浪费。
(五)要加大省地、节能、节水等粪便无害化、资源化等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生态、环保、省地、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公厕成为绿色公共建筑。
(六)加强人流聚集地应急公厕设施建设。在重要的人流聚集地场所要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污管道接口。做好移动公厕等设备材料储备,遇有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提供公厕服务。
五、提高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管理水平
(一)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整合社会资源,鼓励人流聚集地有关项目产权单位的内部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各地要统一制定出台城市公厕保洁标准、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及奖惩办法,将人流聚集地内的所有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内开放的公厕、有关项目产权部门开放的内部厕所)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同时建立城市公厕检查评比制度,对人流聚集地公厕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对照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奖优罚劣。
(二)建立和引入外部评价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人流聚集地公厕管理维护投诉制度,公厕内张贴管理制度,公厕外墙要公示城管服务热线“12319”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管理,并对市民、游客进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和公众投诉情况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要加强人流聚集地公厕管理制度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专业维修队伍,配齐配全公厕运行维护设备,对辖区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公厕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其他类公厕的管理单位,可以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维修管理。公厕管理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做到规范化上岗。
(四)要研究制定人流聚集地市政公厕管理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参与人流聚集地市政公厕的管理。积极探索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建设管理。充分借鉴部分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鼓励“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等多种建设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六、切实保障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和管理的实施
(一)各地要把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责任,制定人流聚集地公厕选址、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确保城市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人流聚集地公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厕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将公厕建设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厕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各地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形式开展人流聚集地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宣传,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广大市民关注公厕建设和管理、支持公厕建设、监督公厕管理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