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文广旅发〔2024〕12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了《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落实宁波市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园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文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共同做好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资金,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市级引导、县级为主、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戏曲、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艺术普及以及开展文化活动等。
(一)读书看报服务:
1.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
1.用于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和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基层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路和设备运行维护;宁波本地广播电视节目地面无线数字覆盖工程项目运行维护;
2.用于补助广电低保(含低边、特困)工程;
3.用于补助国家级、省级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建设试点;
4.用于补助广播电视对农服务工程建设。
(三)观赏戏曲服务。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五)开展文化活动和艺术普及。用于“一人一艺”全民艺术普及工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向城乡居民提供各类文化活动、讲座、展览和培训,以及全民美育、文艺赋美等。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维修和设备购置。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延时(错时)开放、日常维修与设备购置。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公益服务岗位;
(二)用于公共文化队伍集中培训和公共文化人才培养等。
第十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研究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相关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专项资金和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
市本级专项资金按项目分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我市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至市文广旅游局本级。
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一般项目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包括:
(一)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对于新建的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每个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城市书房、文化驿站、乡村博物馆等新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于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相关经费,市财政承担部分的补助标准参照《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按市级各部门相关建设补助标准执行,同一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复;
(四)广电低保工程。按有线电视基本服务费的40%执行,补助对象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当年6月底提供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数进行分配;
(五)广电对农服务。开展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征集,对入选的优秀作品,按广播节目4000元/件、电视节目5000元/件实行补助。
第十四条 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一般项目实行因素分配法。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基本因素(权重30%):
1.常住人口数,按宁波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2.乡镇(街道)数,按宁波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乡镇(街道)个数最新数测算;
3.行政村(含社区)数,按宁波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行政村(含社区)个数最新数测算。
(二)业务因素(权重40%):
1.公共财政投入因素,按上一年度当地公共财政对文化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按宁波市财政局国库统计报表数据测算;
2.文化广电公共文化设施数量,按上一年度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公布的文化广电设施个数最新数测算;
3.人均公共文化场馆服务次数,按上一年度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公布的数据测算;
4.按各区(县、市)上一年度省级以上创建项目数量测算。
(三)绩效因素(权重30%):
1.工作考核因素,按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赛马机制分值测算;
2.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发展指数得分情况测算。
第十五条 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区(县、市)补助资金额度=某区(县、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区(县、市)分配因素得分×市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区(县、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区(县、市)分配因素值/全市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下达与执行进度挂钩机制,根据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分档按比例压减规定和各地上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对支出进度不达标的区(县、市)按比例压减转移支付下达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由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市本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关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预算项目。
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相关要求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初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初审情况、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核定市本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级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统筹安排市级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条 区(县、市)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由当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财力,共同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国家、省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实施年度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各区(县、市)应当统筹财力,按规定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资金拨付,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
(五)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