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4〕4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发〔2025〕35号)规定, 决定保留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预算审批
(一)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按照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二)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分管财政副市长“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审批原则。
二、规范预算执行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实行全口径预算,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受理追加财政资金预算事项。
三、规范预算追加
(一)追加资金50万元以内的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后,按程序执行。
(二)追加资金50—200万元(含50万元)的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召集分管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按照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三)追加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四)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认为需要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以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委。
四、规范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年初预算的,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