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7日
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条件及程序,更好突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公益作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柳州市市辖区范围建设且不以营利性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场地(所)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柳州市民政局是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柳州市烈士陵园公墓管理处负责做好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价格和墓位管理维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申购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投入使用后死亡的,可由其亲属、其他关系人或组织、法人等(以下统称为申购人)提出公益性公墓墓位申购申请:
(一)柳州市区户籍在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
(二)在柳进行器官(遗体)捐献、眼角膜捐献的志愿者;
(三)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四)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市辖区范围内涉及的迁坟对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认定的申购对象,申购人应按申购对象所属类别,分别填写《困难群众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请表》(附件1)、《器官(遗体)捐献者家庭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请表》(附件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请表》(附件3)、《重大项目迁坟对象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请表》(附件4)(以上表格简称《购买墓位申请表》),并到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盖章。
第七条 申购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购对象死亡证明以及经审核认定后的《购买墓位申请表》,到柳州市烈士陵园公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进行确认登记。按照申购人确认登记的先后顺序,市烈士陵园公墓管理处协助申购人在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范围内选定墓位。
第八条 墓位选定后,申购人应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并办理安葬手续,签订墓位使用合同。
第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及使用权不得预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困难群众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
.位申请表
2. 器官(遗体)捐献者家庭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
.墓区(一期)墓位申请表
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
(一期)墓位申请表
4. 重大项目迁坟对象购买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
(一期)墓位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