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0-20 鹰府办发〔2018〕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同一制度平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纳入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的,要采取措施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第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建立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机制,以解决新增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的遗留问题。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民。
保障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虽居住在被征地村,但在征地前已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三)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
(四)非法征地及私自买卖、调换土地的;
(五)被征地时或征地后已实行土地带人给予了安置的。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表;
(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小组(自然村)提出并填
写被征地农民申请表,经村小组初审后汇总登记并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在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家庭人均耕地和家庭人口情况,公示15天后报村委会审核;
(二)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将审核名单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
(三)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在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状况,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
第九条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农民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按参保时的年龄段确定。
(一)参保时男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采取往后逐年缴费,政府逐年配套缴费补贴,直至补完15年止。15年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征地时(2018年前征地的,以2018年为基准点,下同)已满60周岁的,其个人按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
养老保险费,政府为其配套15年缴费补贴;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其个人按每年3000元缴费档次逐年缴费,政府逐年配套缴费补贴,到达60周岁时,个人按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政府为其补足15年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配套的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补贴及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政府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之和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应按本办法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已参保,且一次性缴费15年,2018年1月1日以后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纳
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规定补齐缴费差额后,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各地可采取银行助保贷款、政府部分贴息、用养老金偿还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章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赣府厅发
〔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九条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土地面积计
算,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预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鹰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级政府负
责预存。
第二十条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五章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精算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后产生的制度风险和基金缺口,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扩面征缴责任和基金托底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共同把好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地方,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得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2日印发的《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鹰府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