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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监管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对监管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销资产是指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中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权益类资产,以下简称核销资产。

第三条 监管企业核销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方式,使核销资产尽快变现,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条 核销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

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处置核销资产与国有企业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六、监督管理与处置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核销资产接收管理



第五条 管理及处置范围。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清产核资中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 接收管理。自治区国资委对清产核资中核销的不良资产,在批复文件下达后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产权收归自治区国资委,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核销企业不能自行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自治区国资委授权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接收、管理、经营和处置各企业已核销的不良资产。

第七条 实地交接。由自治区国资委、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人员,到已核销资产企业对照核销批复资产清单进行资产核实与交接,做好账账、账证、账实核对工作,最终确定接收资产账面数与实有数目。核销资产企业应将与核销资产有关的账簿、凭证、清单以及已核实的实物资产等移交给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如核销资产清单与库存实物不符,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说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交接后由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类建立台帐及相关资料档案。

第八条 实物资产管理。经自治区国资委、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三方同时在现场清点核实企业核销的实物资产后,三方签定实物资产保管协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将实物资产委托企业保管或将资产搬迁、封存。

第三章  核销资产处置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处置资产中介机构选择。由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协议或公开竞标形式,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确定中介机构具体负责处置的企业及资产范围。

第十条 处置资产中介机构可根据资产的特性及市场情况选择处置的方式。核销资产处置方法可分为出售、组织人员直接追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设定保留价。在选定出售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中介机构根据资产状况及市场信息反馈向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递交《资产处置建议书》,由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定处置资产的保留底价,在交易过程中,处置资产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资产的委托保留底价。若市场价值低于委托保留底价,需再次调价处置时,处置资产中介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处置资产中介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债权追索时,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其出具《债权追索委托函》。处置资产中介机构根据《债权追索委托函》在符合法律的方式下进行债权追索。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应支付的资产管理费和资产处置费用后,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转为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

第十四条 实物资产处置资金结算完毕,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介机构、企业及买受方共同对已处置的资产进行交割,签署《资产交割单》。



第四章  资产处置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使资产处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管理处置资产过程中,资产代管理单位及资产处置中介机构要相应做好资产的核实、保管、安全、策划、寻找客户、处置等工作,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及资金回收情况向资产代管理单位及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资产管理费和资产处置费。资产管理费和资产处置费支付可采取固定代理费或收现挂钩代理费等原则。具体比例及数额采取单个或统一方式确定。可采取竞标或协议议定。

处置资产中介机构采用组织人员直接追索变现债权或采用债务重组方式变现债权的,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债权回收额的百分比(视债权或重组方式变现的难易度和回收率另行协议)支付资产变现费用。需采用司法诉讼程序时,诉讼费与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另行计算。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处置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并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资产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需采取公开方式,将已核销资产对外公布,不允许将属于已核销资产范围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在处置资产中违反规程,造成经济损失,自治区国资委要追究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变现后所产生的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社会事业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有关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官网 日期:2006-12-20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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