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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09-01 青财税字【2023】1188号


USHUI.NET®提示:三、上述税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 年第 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38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3-09-01 有效范围: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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