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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台建规〔2006〕4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4〕1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绿线)、历史文化(紫线)、地表水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的保护,加强绿线、紫线、蓝线、黄线(下称“四线”)规划管理,确保城市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就我市“四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四线”规划编制

(一)要将“四线”列入各阶段规划的重点内容。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必须具有“四线”规划内容(包括文本和图册):

1、规划设计的招标文件或委托书中,必须有“四线”规划的明确要求和专门章节;

2、要将“四线”列入规划方案评审的重要内容。评审纪要必须载明“四线”审查具体意见;

3、各类规划没有“四线”规划或“四线”规划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我局将不予转报、审查或批准。

(二)要将“四线”作为规划成果确认的基本条件。“四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符合“四线”专项规划的,规划成果不予批准和确认,谁批准谁负责。

(三)抓紧编制“四线”专项规划。“四线”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线”专项规划最迟在2007年底前完成编制。

二、加强“四线”规划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建设项目选址

规划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拟选址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块“四线”规划情况,必须将“四线”列入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和选址范围图中单列条款载明或标明:

①绿线、蓝线。用地范围、坐标、与建(构)筑物的距离、有关的规划要求等。

②紫线。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用地范围、坐标及相关的规划控制要求(建筑高度、风貌、色彩、用材等)。按紫线规划需异地保护的,必须先落实异地保护地点,并依法征得文物(文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选址。

③黄线。名称、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有关规划要求,需定位的则明确具体位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管理机构要将地块内的“四线”在征地图中标明,在审核规划总平面时要将“四线”作为审查重点之一。

(三)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规划管理机构要根据“四线”规划和选址通知书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方案中的“四线”内容进行审查;“四线”不符合要求的,要先调整到符合要求后再上报,方可批复。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管理机构要对照选址通知书和建筑方案批复,审查“四线”情况;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方案批复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规划监察

城建监察机构要将“四线”列入规划监察的重点;违反“四线”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予以严肃查处。

(六)规划验收

规划管理机构要将“四线”列入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四线”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四线”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

三、加强考核和检查

要把“四线”管理列入对市局各有关单位和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将“四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明年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四线”规划和管理的专项检查。对“四线”管理有明显实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重视“四线”管理工作,不执行“四线”管理有关规定或“四线”管理有严重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市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