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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原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房按重新调配住房处理的通知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原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房按重新调配住房处理的通知
舟建委〔1997〕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市房地产管理处:

我市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大多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间的经租房屋,主要解决社会上无固定职业而住房确属困难的居民住房问题。    随着我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直管公房被拆除数量逐年增长, 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一时也缺乏资金建造“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于历史原因原租住直管公房的住户人口发生变化,有些住房面积大而人口数少,有些直管公房被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致使许多确属经济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住房长期得不到解决。为此,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原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住户,(指与房管部门办理合法承租手续的承租人),一律按重新调配住房处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应以“解困”为原则,并保证家庭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原承租户必须服从房管部门的重新调配,以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安置。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1997-11-07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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