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2015-03-10舟建发〔2015〕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现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小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若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的,应当参照《
舟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管理制度
实施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专家按项目规模分类抽取制度。甲级及乙级勘察项目和大型及中型设计项目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评标专家应具有勘察设计类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其它勘察设计项目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评标专家应至少具有勘察设计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类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如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足或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可以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资格的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