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249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激活企业内部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国发〔2015〕5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42号)精神,现制定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以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战略目标,以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实施员工持股、投资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为主要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做强做优做大。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合规。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稳妥推进。坚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分层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有序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可探索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先行一步,二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2.规范开展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原则上应保持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子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多途径多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通过改制上市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增值,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2.通过改革重组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中央企业、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国有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合作,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
3.鼓励新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引入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社保、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投资建设和项目合作,进一步拓宽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项目的渠道。
4.多方式对内对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以“走出去”的方式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5.员工持股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且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商业类企业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可试点开展员工持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家部委《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6.探索优先股特殊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探索行使特定事项表决权,以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三)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操作程序。
1.履行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制定改革方案,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出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投资入股的价格基础。
3.实行公开交易。市属国有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的,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人,公开挂牌竞价交易,及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企业改制过程中,应由出资人聘请律师参与,以确保方案及操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机制。
1.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成立之时,党组织要相应成立,党组织工作要明确写入公司章程,同时配备党组织负责人。根据股权比例和股东协商结果,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2.制定完善公司章程。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和诉求,国有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核心事项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公司章程条款。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应明确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各自权限、会议召开程序和涉及事项范围,条款尽可能细化。在各方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应设置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出现僵局。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约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如知情权、表决权等方面内容,同时应设置有条件的退出条款。
3.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按照《
公司法》规定,明晰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层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取得新成效。
四、组织体系
成立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常晋宏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史伟国同志,副市长张戈同志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史伟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为: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加强改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市财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企业财务、土地管理、工商登记等方面对企业的支持政策;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依据有关政策依法变更、终止或解除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同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