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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单位: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是指依据本办法评选出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工作;

(二)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主要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定数量



第六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不分等级,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30项。其中国际标准不超过3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计不超过9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合计不超过18项。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第七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评选范围是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或科研机构等主导或主要参与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指的是上述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指的是上述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

第八条 申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我区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区内先进水平;

(二)标准属于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等项目研制的标准成果,实施后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国内、区内市场有充分话语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申报通知,推荐单位依照通知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第一起草单位做出书面声明放弃申报的,可由第二起草单位申报,并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违纪行为,近两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标准项目已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包括获选后修订的项目);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能评选的。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进行专业初评,提出获选标准项目的建议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的理由。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标准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获选建议名单。

(四)公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获选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按程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八章  批准和奖励



第二十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名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 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年度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预算额度总量不得突破同级财政预算批复的控制数,专项用于推动获选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奖励有关标准起草人员及其他对该项标准的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参加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

第二十五条 获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悉数追回已奖励的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日期:2022-05-08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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