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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7日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银川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和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的统一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常住人口和区域面积每人每年1.50元标准核算,其中,市辖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辖区范围内沟渠、河道、湖泊、街头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林带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爱卫办具体负责。

居民区楼院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辖区爱卫办负责。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会同同级财政、监察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服务。

第七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与中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签定年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协议书》,并监督落实各项具体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并将每年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选用高效低毒杀虫、灭鼠剂和国家规定的药械。所选用的药物和器械应当向当地爱卫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及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增加完善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并指定专(兼)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上述场所如发生重大病媒疫情,应及时启动重大疫情预案,市卫生局应当统一组织进行疫情控制。

第十一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每年2月、4月、9月和11月对鼠密度各监测一次;每年2月、4月-10月、12月对蟑螂密度进行监测;每年5月-9月对蝇密度进行监测;每年6月-9月对蚊密度进行监测。以上监测结果分别报送市、区爱卫办和上级疾控部门。

第十二条  市、区爱卫办每季度对本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抽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月检查二次,市爱卫办每年度组织一次年终综合考核,以考核结果核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4-17 有效范围: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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