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科计规〔2022〕6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依据《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 国发〔2014〕64号)、《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办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查;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服务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荐、审核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项目;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导承担单位(负责人)执行、终止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受省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同一类计划中在研项目只能为1项,历年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同一研究团队在研科技重大专项(含中央引导地方专项)只能为1项。承担定向委托类项目不在计算之内;
(六)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服务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有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授权或委托要求,完成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监督、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关工作;
(二)客观地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服务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主动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项目服务专业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咨询)意见;
(二)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受理:
(一)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
(二)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市、区)、市(州)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科技局初审和推荐。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在甘单位、省属高等学校申报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服务专业机构应于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科管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专家评审、综合论证、会议研究程序确定立项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要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5日内通过科管系统提交任务书,推荐单位在7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应在任务书提交后30日内按有关程序办结。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通过科管系统向项目推荐单位、省科技厅提交变更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一)项目组成员因研究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排序、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省内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变更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调入省外依托单位的,原依托单位协商项目组主要成员,经同意后指定负责人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填报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省级财政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的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进行会议验收。青年科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软科学项目、省属科研院所能力建设项目或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服务专业机构审核批准结题,结题不需要会议审核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科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专业机构进行,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应在科管系统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报告;
(二)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
(五)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应终止项目:
(一)提供虚假的立项和验收(结题)文件资料、数据等;
(二)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6个月,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四)经整改再次验收(结题)不通过的;
(五)遇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对终止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应及时组织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开展调查,按规定提出对项目资金、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项目服务专业机构后提交省科技厅。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ansu XXX under Grant No.XXX)。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不认定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单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省科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围绕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产品研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引领性强、覆盖面广、集成度高的创新产品、成套设备和集成创新体系,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
第三十条 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省内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其中产业类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任务书中对配套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第三十一条 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目标任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并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三十二条 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项目主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相关性不强的研究课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由企业牵头申报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配套自筹经费总额与财政经费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项目可放宽到2%)。
第三章 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
第三十四条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以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为目标,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院、科技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优势,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着力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难题,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十五条 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相关要求;
(三)项目预期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清晰明确,有预期取得的知识产权(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等明确指标,研发主要的新产品产业化规模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四章 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级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主要围绕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省级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专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民生科技、区域科技合作、乡村振兴、科普发展、科技协作、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省内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甘肃省基础研究计划
第三十九条 省级基础研究计划鼓励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聚焦我省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第四十条 省级基础研究计划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专项两类。其中包括基础研究创新群体、杰出青年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技基金、优秀博士生项目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面向我省重点资助的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理论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
第四十二条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支持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促进各学科均衡发展,一般项目实施期为3年。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主持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每年在项目管理单位(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须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四)项目组成员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五)符合申请年度指南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一般项目资助不得超过3次。已获得一般项目2次资助,未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四条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支持开展目标明确、具有预期突破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交叉渗透,支撑关键技术发展进步,实施期为3年。申请人除具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二)具有主持基础研究类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经历;
(三)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学科、新兴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前期研究已取得标志性成果并得到相关领域、行业的关注、认可;
(四)申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申报重点项目可给予直接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级青年科技基金以培育创新思维、激发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省级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实施期为2年。申请人除具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满35周岁;
(二)未主持过省级青年科技基金项目。
第四十六条 省级杰出青年基金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为冲击国家级人才(项目)做好储备,省级杰出青年基金实施期为3年。申请人除具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主持基础研究类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经历;
(四)前期研究已取得标志性成果并得到相关领域、行业的关注、认可;
(五)未主持过省级杰出青年基金;
(六)申报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申报省级杰出青年基金可给予直接支持。
第四十七条 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主要围绕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需求,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和造就某一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和优势的高水平人才团队,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实施期为3年。申请人除具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满50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须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或研究骨干;
(三)具有主持基础研究类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经历;
(四)须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固定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软科学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8岁;
(二)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为相关单位决策作参考依据;
(三)项目申报应坚持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保证绩效目标符合要求、指向明确、可细化量化、可比可测。
第四十九条 省级基础研究计划申报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法人资格和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公益性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伦理规范等规章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五十条 省级基础研究计划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省级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每个项目选择2-3位专家,坚持回避制度和“双盲”评审机制。专家应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采取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同行专家网络评议,其中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网评专家均邀请省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担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立项数的130%提交会议答辩。第二轮为专家会议答辩评议,省科技厅依据两轮专家评议成绩各占50%的比例统计项目排名,择优立项;
(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级青年科技基金和省级软科学项目均采取一轮专家网络评审,依据专家网络评议成绩,统筹单位和学科布局,择优立项。
第五十一条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人员应为研究工作的实际参与人。省级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配置项目组人员,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人,省级青年科技基金不列出参与人。
第五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工作结束后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级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项目采取专家会议答辩形式验收,一般项目、省级青年科技基金和省级软科学项目采取结题报告形式验收。
第六章 甘肃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第五十三条 省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是甘肃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稳、育、引”的人才发展环境,贯彻国家、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杰出青年人才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西部地区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第五十四条 稳定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持续支持战略科技人才担纲领衔重大科技任务,试行基于信任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强化创新平台人才吸附功能,通过强平台优项目聚集高层次人才。优化科技领军人才发现机制和项目团队遴选机制,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的特殊政策。实施更加精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政策,构建梯次衔接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全链条人才成长机制。定向支持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技术攻关。
第五十五条 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鼓励青年人才领衔重大科技任务,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不低于50%。推进科教协同育人,探索在甘就业(入职不超过2年)的博士毕业生和全日制优秀博士研究生主持省级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支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攻关。实施博士后引进培养计划,建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逐步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实施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实行学术和产业双导师制,加快培养卓越工程师和产业高端人才。
第五十六条 拓宽引才聚才渠道。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大型科研院所等科技“国家队”的合作,组织行业高端专家与省内创新主体联合攻关,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发挥好院士工作站作用,带动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支持企业与省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交流合作关系,柔性引进产业急需科技人才。探索签用结合机制,推动院校与企业合作,对重点领域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实施“院校聘用、企业使用”。搭建国际人才合作交流平台,高质量开展外国人才和专家工作。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通过国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加大海外博士毕业生、青年博士后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多方位的配套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在甘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2号)、《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1号)、《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