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4〕11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相关市属企业、保险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根据《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
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本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特定涉农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市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财政支持,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承保机构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并且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分级负责,保费共担。市、区两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并按照市区两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投保人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以外,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农业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聚焦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和本市乡村振兴支持重点,又要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正向激励。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含域外农场),并在本市承保机构办理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五条 市级财政对关系国计民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主要农产品险种以及对促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涉农险种给予保费补贴。
第六条 市级财政补贴险种主要包括(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羊、禽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
(四)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第七条 对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市级财政(含中央)、区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保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蔬菜、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大棚设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四)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五)水果、食用菌、羊、禽类、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六)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
第八条 对市级财政补贴险种,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对保费补贴予以分担:
(一)水稻、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的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含中央)。
(二)仔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市属企业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自缴50%。
(三)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40%(青菜为40%、其他品种为35%),农户自缴不低于10%。市属企业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企业自缴不低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55%)。
(四)其他险种根据财政补贴总额统一按照以下比例承担:崇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级财政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市属企业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自缴50%。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各险种近年来的生产成本变动、简单赔付率数据等因素,建立补贴保额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条 根据各区实际情况,承保机构可以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协商后提高有关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对于区级及以下财政支持的地方优势特色涉农保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区地方优势特色涉农保险保费规模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 推动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有关要求,提升现代设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建立与现代设施农业特点相适应、与公共财政属性相匹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投保人可以按承保机构规定缴纳自付保费或缴纳全额保费,缴费方式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单位)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本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鼓励探索将农产品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定期更新完善,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下可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额。
第十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市级财政(含中央)、区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险种条款应事先报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承保机构依法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农户代表、保险机构等建立专业协商机制,针对各类险种的保险条款提出规范要求,并指导承保机构定期对条款进行更新。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及以下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属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纳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要求将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区财政局应将提前告知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市属企业预算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及时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等开展审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属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上半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清算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当年预拨、隔年清算”的原则,及时下达或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所需保单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0年,并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采取投保人全额缴纳保费方式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按季度及时与投保人结算给予保费补贴资金。
市属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按上述要求及时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评价相关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优化保险机构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建设全市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险管理系统”)。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保险管理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情况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和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第三十九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各区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框架下,政策执行期内因重大任务需要、以奖代补试点转列常规险种等确需新增或调整补贴险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财政补贴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 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