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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
银政发〔2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材料供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评标(试行)办法》、《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筑工程中包含的普通设备、材料应直接由总承包单位采购,不能单独提出来再进行招标。变“甲供”为“甲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可参与选择型号、规格、质量等监督控制,但不得指定乙方采购设备、材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二、建筑工程中包含的特殊设备、材料确需单独提出来进行招标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及资金拨付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原则组织招标:

(一)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特殊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必须在银川市有形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依法接受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由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加大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及资金拨付部门。

四、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1-04 有效范围: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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