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通知
2014-05-26 舟建发〔2014〕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海上花园城市。根据《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提高污水管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设计要求
(一)工程项目排污量设计应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总体规划要求。
(二)住宅、商用建筑以及含有生活设施的公共建筑其污水管道接入城市市政公共污水管道前必须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三)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工程地质状况,管道基础地基承载力在80KPa以下的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四)不利地质条件下开挖市政污水管道沟槽的,设计应明确保证沟槽安全的技术防护措施。
(五)排污管道材料的环刚度、内壁摩擦系数等指标,应选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中的高值。
(六)场地为软土地基的建筑物污废水排出管应采用加强型材料,室内与室外间接点必须采取防止沉降差措施。
(七)所有排污管管道连接口以及管道与窨井的连接口应在国家标准图集基础上再进行强化处理。
(八)室外排污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实体。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抗渗等级不小于P6、井体壁厚不小于150。
(九)市政窨井盖根据使用环境不同,严格控制负荷承载强度要求。城市道路车道上不得采用复合窨井盖。
(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污水管道设计施工图质量的审查。对地基基础加固处理、防沉降差处理等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应认真审查把关。
二、严格工程质量控制
(一)加强市政污水管道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管材、窨井盖、成品窨井等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现场留置样本。管材的环刚度与内壁摩擦系数、窨井盖的负荷承载抗压强度、现浇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严格控制污水管道回填覆土材料及压实质量,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旁站监理的作用。
(三)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窨井、管道接口、管道与窨井接口等关键部位编号摄录影像。摄录的影像资料经监理单位签证、建设单位确认后应移交接受单位存档、备案。
(四)污水管道主体施工完成,管顶覆土前,应进行现场实体测绘,测绘的技术数据应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五)道路基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污水管道工程完工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污水管道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
(六)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定期对污水管道工程的材料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抽检工程项目比例控制在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的5-10%。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污水管道工程阶段性验收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污水管道的成管质量需经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全段实体检测,未履行污水管道工程阶段性验收程序的市政工程原则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自发文之日起,新立项的工程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