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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许可(审查、审批)批前公告、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许可(审查、审批)批前公告、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建规〔2013〕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4〕1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局行政审批处、城乡规划管理处(市规划办公室),集聚区、黄岩、路桥规划管理处: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规划审批流程,按照既依法依规又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审查、审批)批前公告、听证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城乡规划许可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各规划管理机构可不再组织批前公告、听证。

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由各规划管理机构根据“谁办理、谁判定”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许可具体事项作出判定。

二、城乡规划审查事项和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前征求意见,参照城乡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执行;城乡规划审查事项和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原则上不再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4月28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