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许可(审查、审批)批前公告、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建规〔2013〕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自然资规发〔2024〕1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局行政审批处、城乡规划管理处(市规划办公室),集聚区、黄岩、路桥规划管理处:
为进一步简化城乡规划审批流程,按照既依法依规又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审查、审批)批前公告、听证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规定,对城乡规划许可不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各规划管理机构可不再组织批前公告、听证。
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由各规划管理机构根据“谁办理、谁判定”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许可具体事项作出判定。
二、城乡规划审查事项和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前征求意见,参照城乡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执行;城乡规划审查事项和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原则上不再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4月28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