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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
2009-12-08舟建委〔 2009〕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控制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形成“政府抓管理、企业创业绩、业主来监督”的三方互动和“奖优惩劣”的良性竞争局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决定对在我市注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实施考评和记录工作。行业协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考评,并征求业委会的意见。

二、不良行为的考评实行动态管理,主要采取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定期考评每年一次,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累计计分,考评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考评实行扣分制。具体考评的内容及扣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将被载入企业的诚信档案,与企业星级评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以及评先评优等挂钩。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考评中,一年内被累计扣分20分(含20分)以上的,从累计扣分达到20分之日两年内起,有权限制其承接我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从累计扣分达到50分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六、有以下重大恶性事件的,每项均扣20分:

1、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2、违反法律法规引起业主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3、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擅自退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

各单位、各部门的考评人员在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中,应严格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舟山市物业企业不良行为考评标准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9-12-08 有效范围: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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