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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

二OO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