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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事前备案核准,事中报告跟踪,事后评估奖惩的管理模式;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备案制、核准制、问责制等风险防范机制,对监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及核准事项。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二)监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三)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情况;(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等;(六)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及产权变更、增减资本、股份制改造情况;(八)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九)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十)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十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十二)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职务;(十三)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向出资人核准的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监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持有本公司股权(份)及分红情况,以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权(份)及分红情况;(二)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三)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方案;(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五)监管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六)监管企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违纪被执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情况;(八)监管企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应将有关信息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监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自治区国资委的意见。

第八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一般以书面形式上报。如遇紧急事件应及时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九条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一般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报送自治区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单位年度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条 按本规定须自治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应逐级上报,并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应在受理企业上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监管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市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官网 日期:2006-12-22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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