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财资〔2024〕24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11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潍坊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4〕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11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缴、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利润,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市级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本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预计全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准确测算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任务。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阶段,市级企业应当依据已完成的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情况,向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每年7月底前,由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息红利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零申报”,按规定免缴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应缴收益为零的,均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利润收入时,可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利润收入的具体上缴比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年度预算编制部署执行;下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中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比例。
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按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与上缴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资预算单位获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核定与上缴程序:
(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向国资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核定通知,国资预算单位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并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市级企业按时足额缴纳;
(三)市级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经市政府同意,应当上缴固定数额利润的市级企业,由市财政局向相关国资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国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按时足额上缴。
第十六条 为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度,国有资本收益采取预缴办法,即市级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年初预算下达的年度收入任务,第一、二季度进行预缴,第三季度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市级企业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七条 纳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范围的企业,在上缴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当将依法分配承接主体的国有资本收益同步划缴承接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时上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缴。
第二十条 在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市级企业因少计利润导致少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应缴未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财政局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应补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向国资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追缴通知,市级企业按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等情况开展财会监督。凡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潍财企〔2011〕139号)同时废止。